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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当事人要回10几万的车款,让对方承担所有违约金、律师费等

发布者:艾学冬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7日 6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贾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车款80,000元,并支付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2.判令被告XX公司承担律师费9,200元;3.判令被告刁权才对被告XX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XX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为卖方,被告XX公司为买方,被告刁权才系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2022年1月7日,原告和被告XX公司就车牌号为沪EXXX**的重型自卸货车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了买卖车辆的总价为255,000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章保险的承担责任划分等。《二手车买卖合同》签订后,被告XX公司陆续支付了175,000元,剩余80,000元未付。因被告XX公司长期拖欠车款,原告于2023年1月4日要求两被告出具《欠条》,载明了剩余的80,000元车款付款期限及违约后果,且明确被告刁权才对80,000元及违约后果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至今为止,两被告仍未支付80,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一、被告上海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X购车款80,000元;

二、被告上海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X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上海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X律师费9,200元;

四、被告刁权才对被告上海XX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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