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艾学冬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7日 6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袁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二原告上海市XX路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238,388.02元。事实和理由:陈某与袁某2原为夫妻,育有一子袁某1,袁某1为二级精神残疾。上海市XX路XX号房屋系公房,由陈某父亲单位增配,后承租人登记为袁某2。1996年开始袁某2在该房屋内不再居住。两原告户籍于1999年迁入该房屋,并从2003年实际居住至房屋被征收。2016年6月28日陈某与袁某2登记离婚。袁某2于2020年12月24日与上海市A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书及结算单均由被告一人签字领取,原、被告确认双方各分得房屋一套,剩余征收补偿款应由原、被告三人均分,但被告仅支付两原告2万元,并拒绝支付余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袁某2给付原告陈某、袁某1上海市XX路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238,388.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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