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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艾学冬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7日 6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0,000元;2.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双倍工资差额465,440元;3.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双倍绩效工资或奖金708,000元;4.第二期股权激励款73,440元。事实与理由:1.2021年6月24日,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X赔偿金。2.原告月工资为15,000元,被告虽未通知其返岗,但原告一直正常提供劳动,被告未足额发放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间工资。3.被告应以过往标准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双倍绩效工资或奖金。4.虽未行权,被告应X原告股权激励款。

被告上海XX公司辩称:1.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自愿离职,被告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2020年1月起至2021年6月原告因疫情原因待岗未提供劳动,被告根据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根据裁决补齐差额。3.双方未约定绩效奖金,且2020年、2021年原告均为待岗,未提供劳动,其主张无依据。4.原告股权并非被告授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X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日期间工资差额9,219.52元;

二、被告上海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4,320元;

三、驳回原告陈X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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