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庹XX、邵XX等与湛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柳军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9日 6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庹XX,女,汉族,1993年4月17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邵XX,女,汉族,1974年10月22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柳X,湖南XX律师。

被告:湛XX,女,汉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男,汉族,1948年7月3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系湛XX的亲属。

原告庹XX、邵XX与被告湛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庹XX、邵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柳X,被告湛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庹XX、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湛XX向庹XX、邵XX支付违约金30000元;二、请求判令湛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4日,庹XX、邵XX与湛XX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汨罗市XXX母婴护理用品店散伙协议》(以下简称散伙协议),协议约定:庹XX、邵XX一次性补偿湛XX十万元,湛XX自愿放弃汨罗市XXX母婴护理用品店(以下简称XXX母婴店)全部股份及店内财产;协议签订后,湛XX自愿放弃在汨罗XX接下来9个月时间内从事催乳、产后服务的工作,更不得与其他人合伙或自己独立经营本行业的门店,一经发现,甲乙两方可按本协议第九条要求丙方赔偿,丙方需无条件赔偿,第九条违约责任约定,如任何一方违约,另外一方可要求违约方一次性赔偿叁万元给己方。协议签订后,庹XX、邵XX将十万元补偿金转账给湛XX。但湛XX拿到补偿金后,并未履行协议约定,而是入伙其他母婴护理店进行工作,并多次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其在汨罗XX从事上门催乳、产后服务的内容。庹XX、邵XX认为,湛XX违反了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湛XX辩称,与庹XX、邵XX于2016年9月5日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开办汨罗XXX项目,约定合伙时间为五年。经过两年经营,效果很好,庹XX、邵XX因湛XX工作认真,业务源广,俩人恶意串通,对其进行排挤。因湛XX不同意提前退伙,三方多次争吵惊动了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归义派出所前来调处。庹XX、邵XX扬言,若湛XX不退出和签订散伙协议便不退还股金与补偿,湛XX于意气之下盲目签字。现湛XX认为:一、此协议为庹XX、邵XX恶意串通,协议条文并非其本意,其未作出此类承诺,因此也无违约之说;二、“散伙协议”自始至终均无效力,一是原合伙协议有责任法人余XX,拥有店面异动决定权,散伙应该通过他同意或认可,但他未认可签字,二是《散伙协议》签订后本应散伙,但俩原告将店面由人民路搬至建设东路继续营业;三、协议中的“特别承诺”系无中生有,侵犯了湛XX的人身自由权,散伙协议违法、无效,便不存在违约。恳请人民法院认定此《散伙协议》无效,驳回庹XX、邵XX的诉讼请求。湛XX将另案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清算二年合伙其间收益和追回入伙资金924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庹XX、邵XX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十万元收条一张,湛XX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庹XX、邵XX与湛XX签订的《散伙协议》,湛XX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该协议系庹XX、邵XX胁迫所签,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协议的真实性予以采纳;2、公证书,湛XX对证据的三性提出异议,认为证据途径不清晰,微信名称亦未使用XXX的名称,且认为发朋友圈不代表其在从事这项工作,因湛XX认可此朋友圈系其本人所发,截图共有十三张,朋友圈中照片亦包含其本人与做完产后催乳的婴儿的合照,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纳。

湛XX提交的证据如下:1、庹XX、邵XX与湛XX签订的《汨罗XXX母婴护理用品店合伙协议合同》(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庹XX、邵XX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有异议,同意由湛XX三日内将原件交由法庭审核,湛XX三日内提交证据原件,本院经核对,该证据与原件核对无异,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纳;2、XXX孕产养护中心汨罗旗舰店门面照片一张,因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5日,庹XX、邵XX、湛XX三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由三人合伙经营XXX母婴店。后因合作期间庹XX、邵XX与湛XX产生分歧,三方于2018年8月4日签订《散伙协议》,约定一致同意自愿解除XXX母婴店合伙关系,庹XX、邵XX一次性补偿10万元给湛XX,湛XX自愿放弃XXX母婴店的全部股份及店内财产,XXX母婴店提前分红给湛XX的6万元客户预充卡,湛XX不再承担该批客户的服务内容,预充卡所产生的后续服务由庹XX、邵XX自愿承担;湛XX在协议签订后9个月内,自愿放弃在汨罗XX从事催乳、产后服务的工作,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守约方三万元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庹XX、邵XX向湛XX支付补偿金十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散伙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二、庹XX、邵XX主张按《散伙协议》约定由湛XX支付违约金3万元应否得到支持。

关于焦点一。首先,湛XX辩称该协议系庹XX、邵XX恶意串通,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散伙协议》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庹XX、邵XX、湛XX共同签名,并对协议条款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体现了各方拟定合同时合意的过程,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湛XX恶意串通的主张不予认可。其次,《合伙协议》的性质为个人合伙,余XX为责任法人,不享有股份亦无股权分红的权利,非合伙成员,湛XX辩称余XX未同意认可《散伙协议》,使得协议无效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最后,《散伙协议》约定:湛XX在协议签订后9个月内,自愿放弃在汨罗XX从事催乳、产后服务的工作。该条款为竞业限制条款,不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竞业限制的时间为9个月,并由庹XX、邵XX一次性支付湛XX补偿金10万元,故该竞业限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综上,《散伙协议》合法有效。

关于焦点二。庭审中,湛XX辩称其认可公证书中朋友圈内容系本人所发,但不能因此证明她从事此项工作。因朋友圈截图内容共有十三张,次数频繁,其中除去文字内容,包含有上门催乳、产后服务的照片与视频,湛XX本人与婴幼儿的合照,以及上门服务的微信地址定位,能够认定湛XX在此期间在汨罗XX从事催乳、产后服务等工作,本院认为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庭审后,湛XX对违约金提出异议,认为违约金数额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违约金的数额为补偿金的30%,不属于明显过高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湛XX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庹XX、邵XX违约金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付所欠款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湛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柳军律师,联系电话:18274097746。毕业于中国农业大学法学专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岳阳
  • 执业单位: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620********4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行政诉讼、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