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柳军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05日 7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赵XX与范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XX,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法定代理人:刘X,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系原告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X,湖南XX律师。
被告:范X,男,2002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代理人:侯X一,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系被告范X母亲。
被申请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XXXX3848127Q。
负责人:姚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范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XX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