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XX与被告赵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学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邬XX,被告赵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35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2681元(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为方便立案暂计算至立案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原告聘请被告担任海伦XX第一期工程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直至2015年4月止。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拖欠被告的工资。2015年11月5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今欠原告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间海伦春天项目一期工资共计65000元,并承诺2015年12月底前付清。截至2017年1月26日,被告只向原告偿还了30000元,未再支付余款,遂酿成纠纷。
被告赵X承认原告黄XX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赵X承认原告黄XX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赵X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XX工资35000元,并赔偿原告黄XX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的利息损失2681元,以及此后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4.35%计算,直至35000元工资被全部偿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被告赵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