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培训班老师涉嫌猥亵孩子被判刑
一、案件简介
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9日8时40分 许,被害人(女,2006年*月*日生)前往被告人开设的培训班学习书法。被告人趁无人之际,在被害人背后,用手从衣领内伸入被害人的背心内,摸搓被害人的胸部。被害人回家后,其母发现女儿衣服背后有墨水渍,经询问得知女儿被猥亵,后被害人家属找到被告人交涉,并一同前往派出所,被害人报警。到案后,被告人拒不供认上述事实。一审法院经审理以涉嫌猥亵罪,判处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太领的二审主要辩护意见
1、上诉人没有猥亵儿童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上诉人在侦察机关供述、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庭审中的供述都明确称“调整坐姿”、“把她坐姿摆正”、“矫正被害人的坐姿”,均反映一个事实,就是上诉人纠正过被害人的坐姿,没有故意去摸碰受害人身体的主观想法和客观行为。一审法院将上诉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庭审阶段使用不同的语言描述的调整坐姿、坐姿摆正、矫正坐姿,认定为关键事实上前后所述不一,明显避重就轻,是对案件事实的错误认定。
2、本案证人与受害人存在利害关系,在询问受害人时证人全程在场,而后询问的证人,在询问证人时侦查机关并未告知权利义务。证人只是听被害人说,并非亲眼所见,属于传来证据。
3、一审法院对受害人、证人的询问笔录存在严重瑕疵。该询问笔录是在开庭审理后,由一审法院主审法官与书记员所做的笔录,该询问笔录并未经过法庭质证。
4、《心理咨询服务评估报告》属于心理测试,是对生理参量的测试,针对的是心态的测试,只能证实受害人受测试之时,心态平稳与否,该测试针对的不是案件事实,无法得出科学、真实案件的事实结论。此外,受测试的受害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也没有签字确认。
5、经鉴定,未在被害人提取物中检测出犯罪嫌疑人的DNA,亦未在犯罪嫌疑人的提取物中检测出被害人的DNA。DNA鉴定意见未告知被告人、也未告知受害人,侦查机关经过科学鉴定,不出具《DNA鉴定报告》,隐瞒对上诉人有利的客观科学证据,但检察院的情况说明客观的证实上诉人并未触碰过受害人。
综上,上诉人猥亵儿童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二审法院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