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共同受贿240余万元判处缓刑
一、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与曹XX(另案处理)共同利用曹XX担任某高速公路No7 合同段常务副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两位私营企业主在水泥材料款拨付、碎石材料供应项目方面提供帮助。期间,共同非法收受上述二位私营企业主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44.452万元。
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高太领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
关于本案中受贿60万元未遂部分,与被告人没有关系,被告人不构成受贿60万元未遂。
被告人属于共同受贿案的从犯。
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于坦白。
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
被告人本人未获得任何受贿款,也未取得任何利益。
被告人符XX用缓刑的条件。
四、裁判结果
广西永福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