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低买高卖消费卡劵,从事亏本买卖,涉嫌诈骗被判无期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隐瞒以原价或接近原价向上家购买等各类消费卡券和向上家购买苹果手机、手表等产品的事实,虚构有低价进货渠道,将上述商品远低于进价出售,以此吸引购买人不断向其转账购买。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通过部分交付低价卡券、商品的方式,引诱购买人更多投入。部分购买人先期获利后发展他人作为下线并持续向被告人转账购买卡券等,被告人于交易中不但将收款和发货进行错配、而且拖延甚至不再发货。直至2019 年5月,众多购买人因迟迟未收到商品纷纷报警时,被告人已出逃境外。被告人所收取购买人的巨额钱款,部分用于向上家购买商品,部分用于出境旅游、购买奢侈品等个人高消费,最终导致被害人被骗钱款共计9,000余万元。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辩护律师高太领、高恒的主要辩护意见
1、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其本人退款的数额2000余万,骗人的话不会退款。2、上家给她的消费卡有折扣,而且量越大折扣越大,目前只是上家否认。3、自己没有挥霍。使用别人卡消费的,都不是本人,因为卡X不在她手里,都是卡主自己消费的。4、转账给外国人的钱,是下家给他的账户。5、所有的闪送的数量,都是上下家自己说的,没有证据证明数量,认为数额不准。6、本案属于非法经营,不构成诈骗。
四、裁判结果
2024年7月19日,上海一中院,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五、点评:本案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没有查清,上家的卡未足额给、隐瞒购卡资金、审计报告多处错误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