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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单位谅解,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51万元判处三年适用缓刑

发布者:高太领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31日 72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51万元适用缓刑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担任公司市场部经理,利用品牌的线下活动策划和宣传的职务便利,将品牌的线下活动通过推荐、指定等方式交由事先谋划好的单位承接。事后,以现金形式分三次按项目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受承接单位好处费151万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在审理期间预交罚金20万元。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164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标准:100万元

三、上海刑事案件律师高太领主要辩护观点

1、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2、被告人始终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具结书。3、侦查阶段就由家属代为退还全部的违法所得,已经挽回了损失。4、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初犯。5、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被告人所实施的不是暴力性犯罪,没有人身危害性,本人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如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四、判决结果:2025.1.20浦东法院,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3年缓刑三年。

五、点评:该类职务犯罪,单位出具谅解书非常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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