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涉嫌职务侵占罪判处缓刑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月至3月,被告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利用 其主管处理客户投诉工作及制发、审验代金券权限的职务便利, 多次使用该公司员工的相关账号,私自制作2416张“百元面额代金券”向他人折价销售,实际获利共计人 民币195,896元,用于清偿债务及个人日常消费,致该公司损失 达人民币17万元以上。
2024年2月19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 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在亲友帮助下自行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二、法律规定、量刑标准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16〕9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1)数额较大:3~100万元;(2)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3)数额特别巨大(暂无标准,属于律师辩护的重点。
三、高太领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
1、始终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具结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自己的供述始终没有变,非常稳定,在侦查期间、审查起诉期间以及庭审期间始终表示认罪认罚,没有任何异议。从卷宗材料看,也始终积极配合调查,始终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很好,从未出现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
2、侦查阶段就由家属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已经挽回了公司的损失,得到了谅解。在拘留期间李德庆的家属去被害单位退还241600元,弥补了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上海的量刑意见:积极配合办案机关退赃,未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属于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前科劣迹。
4、庭审前,已经交纳10万元罚金,也体现了认罪悔罪的积极态度。
5、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四、裁判结果
2024年5月29日上海浦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五、点评:职务侵占案件需要获得公司的谅解,否则很难适用缓刑,建议在数额较大的幅度内,一定取得公司谅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