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90余万、职务侵占14万,数罪并罚判处二年八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一、案情介绍
2022年4月~2024年2月,被告人为了名下公司能谋取更多的商业机会,向担任上海某公司的运力拓展高级经理行贿共计190余万元,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于2024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羁押期间,被告人交代2019年8月~2023年4月,被告人伙同担任公司的物流执行岗位、物流运营部运力采购专员,利用接洽物流公司、物流采购的职务便利,在公司规定的运输费竞价、询价环节中太高运输费报价,并以虚增后的中标价格开票、申请付款,骗取去公司支付采购款差价共计14余万元。
二、法律规定、量刑标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164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太领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
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属于坦白;始终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具结书;审查起诉阶段退缴全部的不当利益;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初犯;是大学学历,民营企业家;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四、法院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5日上海金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