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就被告人祁某某、韩某某、郝某某、李某某的犯罪行为作出了(2024)浙 0102 刑初 XXX号刑事判决,以下是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总结:
一、案件相关主体
1.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被告人及辩护人
1.祁某某,男,辩护人是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浩。
2.韩某某,男,辩护人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太领。
3.郝某某,男,辩护人是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锋。
4.李某某,辩护人是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浩、王静。
二、案件审理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祁某某、韩某某、郝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受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期间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三、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1.敲诈勒索罪:2023 年 9 月起,四人事先预谋分工,侵入A、B、C公司的服务器,加密文件后以解密为要挟勒索虚拟币 USDT,被害单位为此支付人民币 33.107 万元。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2023 年 4 月至 7 月,祁某某、郝某某结伙,获取快递及电器运单信息 6 万余条出售,获利 20 余万元。
2.2023 年,韩某某非法下载国内公民个人信息,将 4.1 万余条疫苗接种信息提供给郝某某,郝某某予以收受并保存。
四、辩护意见及法院认定
1.辩护意见:四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提出被告人系从犯、犯罪未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未达情节特别严重、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减轻处罚或宣告缓刑等意见。
2.法院认定
1.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共同犯罪),祁某某、韩某某、郝某某还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2.关于犯罪未遂、部分被告人系从犯、韩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未达情节特别严重等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李某某系从犯,四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法院予以从宽处理,但李某某不宜宣告缓刑。
五、判决结果
1.祁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六万元。
2.韩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3.郝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一万五千元。
4.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5.违法所得处理:四被告人退缴的 411070 元中,331070 元发还被害单位,80000 元没收上缴国库;追缴祁某某违法所得 120000 元,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