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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罚判决

发布者:高太领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24日 58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就被告人祁某某韩某某郝某某李某某的犯罪行为作出了(2024)浙 0102 刑初 XXX号刑事判决,以下是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总结:

一、案件相关主体

1.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被告人及辩护人

1.祁某某,男,辩护人是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浩。

2.韩某某,男,辩护人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太领

3.郝某某,男,辩护人是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锋。

4.李某某,辩护人是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浩、王静。

二、案件审理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祁某某韩某某郝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受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期间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三、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1.敲诈勒索罪2023 年 9 月起,四人事先预谋分工,侵入ABC公司的服务器,加密文件后以解密为要挟勒索虚拟币 USDT,被害单位为此支付人民币 33.107 万元。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2023 年 4 月至 7 月,祁某某郝某某结伙,获取快递及电器运单信息 6 万余条出售,获利 20 余万元。

2.2023 年,韩某某非法下载国内公民个人信息,将 4.1 万余条疫苗接种信息提供给郝某某郝某某予以收受并保存。

四、辩护意见及法院认定

1.辩护意见:四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提出被告人系从犯、犯罪未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未达情节特别严重、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减轻处罚或宣告缓刑等意见。

2.法院认定

1.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共同犯罪),祁某某韩某某郝某某还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2.关于犯罪未遂、部分被告人系从犯、韩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未达情节特别严重等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李某某系从犯,四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法院予以从宽处理,但李某某不宜宣告缓刑。

五、判决结果

1.祁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六万元。

2.韩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3.郝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一万五千元。

4.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5.违法所得处理:四被告人退缴的 411070 元中,331070 元发还被害单位,80000 元没收上缴国库;追缴祁某某违法所得 120000 元,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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