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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与配送笑气的刑事判决

发布者:高太领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04日 20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A:男,1984年生,河南省南召县人,无业,因本案于2024221日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B:女,1973年生,安徽省阜南县人,无业,因本案于2024223日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C:男,1991年生,山西省临县人,曾参与销售笑气,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D: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曾参与销售与配送笑气。

犯罪事实:

20238月至20242月,A未经许可,雇佣CD等人,通过微信销售笑气并发货。

A利用E的微信账户收取货款,并与B利用F 的建设银行账户等转移钱款。

A涉案销售金额80余万元,C参与期间销售金额70余万元,D参与期间销售金额10余万元。

B利用F 账户取现30余万元,其中20余万元系笑气货款。

证据情况:

证人证言:GHI等人证明通过微信购买笑气并支付货款。

银行交易记录:E微信账户收取涉案钱款80余万元,F 账户取现30余万元。

司法鉴定:被扣押产品检出一氧化二氮成分。

被告人供述:ACD对犯罪事实有供述,B否认知晓并参与非法经营笑气。

审理过程:

2024220日、222日,ACB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313日,D主动投案。

CD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A后期翻供;B否认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处罚。

A系主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B系从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年限未明确)。

C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D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争议焦点:

B是否知晓并参与非法经营笑气。法院认为B的辩解不足以采信,结合AD的供述及证据,推断B实际参与非法经营笑气。

总结:

本案涉及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笑气,四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

A作为主犯,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B虽否认犯罪事实,但法院根据证据推断其参与非法经营;CD作为从犯,且有坦白、自首情节,获得较轻刑罚。

本案体现了对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的严厉打击,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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