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A:男,1984年生,河南省南召县人,无业,因本案于2024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B:女,1973年生,安徽省阜南县人,无业,因本案于2024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C:男,1991年生,山西省临县人,曾参与销售笑气,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D: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曾参与销售与配送笑气。
犯罪事实:
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A未经许可,雇佣C、D等人,通过微信销售笑气并发货。
A利用E的微信账户收取货款,并与B利用F 的建设银行账户等转移钱款。
A涉案销售金额80余万元,C参与期间销售金额70余万元,D参与期间销售金额10余万元。
B利用F 账户取现30余万元,其中20余万元系笑气货款。
证据情况:
证人证言:G、H、I等人证明通过微信购买笑气并支付货款。
银行交易记录:E微信账户收取涉案钱款80余万元,F 账户取现30余万元。
司法鉴定:被扣押产品检出一氧化二氮成分。
被告人供述:A、C、D对犯罪事实有供述,B否认知晓并参与非法经营笑气。
审理过程:
2024年2月20日、2月22日,A、C、B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3月13日,D主动投案。
C、D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A后期翻供;B否认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处罚。
A系主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B系从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年限未明确)。
C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D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争议焦点:
B是否知晓并参与非法经营笑气。法院认为B的辩解不足以采信,结合A、D的供述及证据,推断B实际参与非法经营笑气。
总结:
本案涉及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笑气,四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
A作为主犯,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B虽否认犯罪事实,但法院根据证据推断其参与非法经营;C、D作为从犯,且有坦白、自首情节,获得较轻刑罚。
本案体现了对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的严厉打击,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