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二审裁定书编号:(2024)沪刑终XX号。
原审被告人:A,女,1989年6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上海市宝山区。
案件类型:诈骗罪。
审判机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9日作出(2023)沪01刑初104号刑事判决。
上诉提出:原审被告人A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受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判认定事实:
时间段: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
诈骗手法:A隐瞒以原价或接近原价购买各类消费卡券和产品的事实,虚构低价进货渠道,将商品远低于进价出售,引诱购买人不断转账购买。
诈骗结果:A通过部分交付低价商品、错配收款和发货、拖延甚至不再发货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及被害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9,000余万元。
A的归案与态度:
归案情况:2023年3月2日,A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规劝从泰国回沪,在浦东国际机场被民警抓获。
到案后态度:A到案后拒不供认其罪行。
辩护意见:
A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A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罪不当,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检察院意见: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判相同。
二审法院评判与裁定:
评判要点:A隐瞒高买低卖的事实,制造交易骗局,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原判以诈骗罪定罪量刑正确。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结:
该裁定书详细记录了A诈骗案的二审审理过程,包括案件基本信息、审理过程、原判认定事实、A的归案与态度、辩护意见、检察院意见以及二审法院的审理查明和评判与裁定。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认定A构成诈骗罪,驳回其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