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太领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04日 5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辽0291刑初230号
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XX,男,1970年11月2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户籍所在地:大连市西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被抓获。于当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XX,辽宁XX律师。
辩护人高XX,上海XX律师。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9]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岳XX、被告人肖XX及其辩护人王XX、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XX曾在2009年至2015年期间分别担任XXX和中XX。在担任行长期间,被告人肖XX以能够帮助办理“过桥贷款”为名,以支付较高利息为诱饵,向自己的亲属、朋友、同学、老乡等不特定对象宣传,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肖XX收到钱款后,除一部分钱款用于办理“过桥贷款”及向投资人支付利息外,将部分资金用于风险较高的期货投资。自2011年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肖XX共向滕X1、王X1等八名投资人吸收存款人民币403XXXX8000元,向投资人支付利息人民币420XXXX1960元,造成投资人王X1、孙某、郑X等人损失人民币XXX元。经审计,被告人肖XX在2010年5月21日至2015年7月23日期间,期货账户账面累计亏损人民币200XXXX5911.77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肖XX退赔被害人陈X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一万九千七百零二元一角。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马晓倩
人民陪审员 王有璞
人民陪审员 林 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XX
12年 (优于71.44%的律师)
146次 (优于98.93%的律师)
178次 (优于99.32%的律师)
303146分 (优于99.93%的律师)
一天内
223篇 (优于99.46%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