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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XX、董XX等与李XX、安X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高太领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04日 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辽02刑终119号

原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XX,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捕前住瓦房店市。2015年2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抓获,同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XX,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捕前住瓦房店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抓获,同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XX,女,1982年7月23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2015年7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抓获,同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XX、高恒

关于何XX的辩护人提出的何XX受吸毒者闵某委托购买毒品不应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意见。经查,关XX与何XX系情侣关系,何XX明知关XX贩卖毒品,为关XX介绍下线闵某,从联系紧密程度及利益分配等角度,均应认定何XX与关XX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且原审已根据何XX的具体行为认定其构成从犯,量刑时亦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故相关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何XX的辩护人提出的精神鉴定的申请。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何XX有精神异常倾向,辩护人并未提供相应依据,故对该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赵梦莅

审 判 员张 贞

代理审判员裴 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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