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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董XX故意毁坏财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高太领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09日 4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大连某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先后找来董XX、于XX、孙X2(另案处理)等人,在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对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XX的居民郑X1、张X、王X1、罗X的住宅实施强迁并将居住在王X1住宅中王X2等人强行清出房屋,并将王X2、周X1等人物品毁坏。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郑X1被强拆的房屋价值人民币816800元;张X被强拆的房屋价值人民币960000元;王X1被强拆的房屋价值人民币XXX元;罗X被强拆的房屋价值人民币720000元。被毁坏防盗门等物品价值人民币794796元。一审法院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王XX四年二个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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