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太领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09日 2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XX太领、王XX代理被告辩称,1.对基础法律关系有异议。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系委托合同关系。双方聊天记录能体现出:(1)原告是委托被告谈判最低拿货折扣并帮忙订货,而不是向被告购买相关产品;(2)原告知道货品是商家发货而非被告发货;(3)双方有约定好处费及红包,该约定系完成委托事项的报酬;2.对系争货品的折扣有异议。原告陈述的货品折扣均系拿货折扣,支付好拿货折扣的钱款后可以从商场取货,此后还需支付尾款,货品的实际折扣均为8.5折,因存在尾款,被告已为原告垫付款项合计1,972,292.10元,被告会视情况另案主张;3.对原告已支付的款项数额及已发货情况均无异议,钱款中有两笔钱即法尔曼中的20万元和Laprairie的6万元均系打给案外人,与被告无关。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支持被告代理人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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