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与被告高XX、张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XX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
二、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张XX各项损失共计83444.71元的60%,即50066.83元;
上述两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并直接付至张XX天津XX银行账户内(账号:62×××26);
三、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