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奎律师
王文奎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56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天津-蓟州区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张XX与高XX、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文奎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6日 4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与被告高XX、张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XX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
二、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张XX各项损失共计83444.71元的60%,即50066.83元;
上述两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并直接付至张XX天津XX银行账户内(账号:62×××26);
三、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和谐家庭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保证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前提,而近年来中国社会的家庭变得不稳定了,离婚率大大升高了。从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蓟州区
  • 执业单位:天津沃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11
  • 擅长领域: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