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宗丽娜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25日 9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历某系长春某职业学校的学生,2013年11月16日晚,大雪天气,21时07分时,厉某与其同学离开教室,在教学楼一楼发现楼门已锁,一同返回三楼。厉某及其同学发现教学楼楼门均已锁上,便在教学楼里滞留。21时30分许,厉某从教学楼正门二楼平台的正面跳至地面,受伤。2分钟后,厉某的同学从二楼平台的侧面跳至地面,查看厉某伤情,并向其他同学求救。当晚23时许,厉某被送往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进行治疗。经诊断,原告胫骨骨折、腓骨骨折、跟骨骨折。住院治疗15天,2013年12月2日出院,花费医疗费69921.27元。厉某家属跟学校就赔偿问题达不成统一,遂委托宗丽娜律师帮其维权。
经律师努力,法院最终判决学校也应承担责任,
最终判决如下:
一、学校应承担厉某各项损失的30%,共计38,164.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二、学校赔偿历某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0元(给付时间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