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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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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主任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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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宗丽娜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1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孙XX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91民初00731号
原告:A,女,汉族,1982年9月23日生,住长春XX,
委托代理人:A、B,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85年8月1日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孙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B
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吉林省刑辩委员会委员,专业功底扎实,业务水平熟练。承办刑事案件上百起,对每一起刑事案件认真、负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死刑辩护、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