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孙XX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91民初00731号
原告:A,女,汉族,1982年9月23日生,住长春XX,
委托代理人:A、B,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85年8月1日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孙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