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宽民初字第1764号
原告A,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A,长春市XX律师,
被告A,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A负担,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