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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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XX公司与A及第三人B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宗丽娜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2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XX公司与A及第三人B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吉0502民初2966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江苏省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A,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A,男,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诉讼代理,
委托代理人:A,女,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诉讼代理,
被告(申请执行人):A,男,1956年11月24日出生,住通化市,
第三人(被执行人):A,男,汉族,1978年1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东丰县,
原告江苏省XX公司与被告A、第三人B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B、C、被告D、第三人E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立即停止对属于原告所有的两台环模制粒机(编号XY17210、XY17211)、一台电柜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物品的查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生产环模制粒机的企业,机器零件都是原告统一向厂家购买,在原告厂房进行组装,组装完成后由原告出售到各地,上述被查封的机器,就是打算销售给通化当地卖家,为方便销售暂时将机器存放在第三人的父亲A家中,正在商谈买卖合同过程中,机器便被人民法院查封,望贵院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A辨称,当时咱们去找法院查封设备的时候,是一个案中人,也是一个借款人提供的信息叫A,在这个阶段,时常派人去A家看,因为这个欠款生效判决已经几年了,一直没申请执行,去年申请执行的时候,看了A家的情况,实际欠款人A证实这两台设备就是B放在他家的,他自己的设备,所以,我个人申请执行局去查封这个设备,当时去查封的时候,A领着我们去的,A和B家是直系亲属,当时,执行局人员法官在A的带领下找到了B的父亲,说明了情况,A的父亲当场确认这两台设备确实是A的,所以,执行局法官做出了查封的决定,当时,问过A的父亲,他没有提供出任何其他的东西和手续,所以,我们认为欠款人A家里所放的设备经过法庭调查,完全可以认定是A的,我认为查封是正确的,至于过了半年以后,这个所谓的A提出了异议,而且还拿出了一份保管合同,我们当时就已经认定包括法庭这个合同完全是后期伪造的,既然有保管合同,为什么当时不出具,所以我们认为,A和B在串通作假,企图欺骗东昌法院,
第三人A述称,对于原告陈述的请求我就几点,一、我只能证明这两台机器确实是属于溧阳市XX公司所有财产,并不属于我个人财产,我在溧阳市XX公司只是管理车间,主管生产、销售,所以,这两台机械设备所有权并不是我个人财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案法院查封的两台环模制粒机(编号XY17210、XY17211)、电柜一台,是原告XX公司的财产,不属于第三人A的财产,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企业营业执照、购销合同、发货清单及对应的发票,以上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被告A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财产为第三人B所有,仅以法院查封当时A父亲没有拿出相关证据为由,否认争议财产为原告所有,其主张本院不应支持,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该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争议财产为原告所有,原告就本案争议财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本院不应将该争议财产作为第三人A的财产予以执行,
综上所述,原告XX公司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依据,符合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二)》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得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查封的环模制粒机(编号XY17210、XY17211)两台、电柜一台,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7)吉0502执异字第74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审 判 长  费 跃
人民陪审员  A
人民陪审员  罗 茹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B
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吉林省刑辩委员会委员,专业功底扎实,业务水平熟练。承办刑事案件上百起,对每一起刑事案件认真、负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死刑辩护、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