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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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长春XX公司、江苏XX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宗丽娜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2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长春XX公司、江苏XX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40号
原告:A,男,汉族,1939年2月15日出生,农民,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XX公司,住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城南XX道解放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长春XX公司、江苏XX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A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A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6元,退还原告A,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B
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吉林省刑辩委员会委员,专业功底扎实,业务水平熟练。承办刑事案件上百起,对每一起刑事案件认真、负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死刑辩护、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