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宗丽娜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2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B、C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宽民初字第1742号 原告A,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A、B,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A,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减半收取1,750.00元,保全费1,320.00元,由原告A承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