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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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XX与A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宗丽娜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2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长春市XX与A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2159号 原告:长春市XX,住长春市南部新城, 法定代表人:A,系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A,女,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A,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A,女,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A,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XX与被告A、B、C、DX、E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D
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吉林省刑辩委员会委员,专业功底扎实,业务水平熟练。承办刑事案件上百起,对每一起刑事案件认真、负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死刑辩护、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