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宗丽娜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2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长春市XX与A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2159号 原告:长春市XX,住长春市南部新城, 法定代表人:A,系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A,女,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A,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A,女,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A,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XX与被告A、B、C、DX、E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