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岳涛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24日 24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秦某与闫某系夫妻,原告秦父系被告父亲。2016年被告秦某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300万市价购买涉案房屋。案外人林某的收条显示收到被告10万定金、50万首付款以及178万购房款。被告秦某与闫某于中国民生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协议,贷款50万元支付给案外人林某。同年4月被告秦某、闫某取得诉争房屋的产权证,共有情况为双方各50%。
本案中原告秦父主张:购房定金10万系自己现金支付;2万元系自己出资,转账于被告秦某处;178万购房款系自己卖房所得款的出资;被告秦某向民生银行贷款50万系因卖房款不够,以被告秦某的名义贷款,用于清偿购房款。原告秦父以此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80%的份额。
被告秦某委托岳涛律师应诉。
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岳涛律师分析】
原告秦父与被告秦某、闫某直接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原告主张确认共有权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原告秦父所诉以被告秦某名义贷款买房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不存在委托代理以及借名买房的合意,涉案房屋为被告秦某、闫某共同共有。
【岳涛律师点评】
在父母与子女之间房屋确权纠纷中,家庭成员基于彼此之间的亲情与信任,往往会忽视证据的存留,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承受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秦父没有能够证明与被告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借名买房的合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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