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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等与中国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岳涛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4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李X因与被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原审被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54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联合公司返还机票款418元,赔偿损失7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联合公司承担。其上诉理由主要是:一审法院指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李X购买的涉案机票是否可以全额退款并获取经济赔偿,认为李X应就其购买的机票符合全额退款条件承担举证责任,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李X在不影响联合公司任何利益的情况下,明确要求仅仅是更正乘机人身份信息,并不是要更改航班或退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归纳案件焦点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李X购票当日发现乘机人身份信息错误,当日就联系XX公司和联合公司要求更改乘机人信息。而一审法院归纳案件焦点为李X要退票,这与更改当事人信息有本质区别。联合公司拒绝李X更改乘机人信息,应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联合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无误,李X无权要求联合公司返还机票款并赔偿损失。XXX官方网站上乘客须知中载明:“产品名称:欢乐抢,旅客使用正确姓名预定国内(国际)客票,在不更换证件类型的情况下,证件号码输入差错(错误号码在三位(含)以内),包括少输、多输、错输,允许将错误的证件号码修改为正确的证件号码。”李X因为自身疏忽大意导致身份证号码填错,与联合公司无关。一审法院总结的争议焦点正确且适当,与李X的诉讼请求一致,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XX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李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XX公司、联合公司返还机票款418元及赔偿损失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XX公司系去哪儿网(XXX.com)的经营者。李X系去哪儿网登记注册用户,用户名为XXX。2017年10月24日,李X在去哪儿网购买了一张2017年11月10日13:20由北京南XX前往衢州XX的机票一张,产品名称为:欢乐抢2.5折客票,订单号为kls171*********573,乘机人李XX,票号:822-235****972。诉讼中,李X称其系为其父亲购买上述特价机票,其以前在去哪儿网订票时只需添加常用旅客信息即可,因为此次购买时无法添加常用旅客信息时其才发现其未登录该网站,在其登录后,其将乘客的姓名由李X修改成为李XX,其以为其他信息就是常用旅客里的李XX的信息,就提交了订单,且出票完成。经查,该订单网页显示内容包含了上述航班信息、乘机人信息,身份证显示为330************311,在退改签费用标准及特殊票务说明处,主要载明以下内容:退改签费用标准为成人票、退票扣费为只退机建和燃油,且不可改期、不可签转;以上均为乘客自愿退改签规则,非自愿退改签规则以可适用法律及航空公司规定为准,航空公司规定以各航空公司官方网站的公示为准。
同日,李X联系XX公司告知身份证号码填写错误的事宜,XX公司客服人员致电联合公司工作人员,询问案涉机票乘机人证件号码错误是否可以进行修改。联合公司工作人员答复身份证错三位都可以更改,超过三位不可以更改;只能退票后重新购买;案涉机票为I舱、2.5折、特价机票,只能退50元。此后,XX公司向李X发送短信,主要载明:“您预订的北京南XX-衢州XX2017-11-1013:20-15:40李XXKN5931航司工号10190告知身份证错3位以上就不能更改,可自行退票重构zixingapp提交即可”。
诉讼中,联合公司同意退还李X由联合公司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共计50元。
经查,联合公司官网上旅客须知中载明有以下内容:产品名称:欢乐抢,等级为I,不允许变更,不允许退票,仅限退还已经代为实际征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旅客使用正确姓名预定国内(或国际)客票,在不更换证件类型的情况下,证件号码输入差错(错误号码在三位(含)以内),包括少输、多输、错输,允许将错误的证件号码修改为正确的证件号码。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现有查明事实并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X购买的案涉机票是否可以全额退款并获取经济赔偿。对于该焦点,该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X应就其购买的机票符合全额退款条件承担举证责任。依据现有证据,显示李X购买的系特价机票,在其登记注册的购买平台即XX公司运营网站去哪儿网上已经明确标注了退改签等相关规定,亦与承运人联合公司的相应规定一致,李X购买机票时应明知且了解相应的规则,虽联合公司有关证件号码错3位以上不予修改的规定对李X的权利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但该限制是建立在联合公司以较低折扣向消费者出售机票的基础上,并未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即消费者在获得价格让利的同时也相应地接受因此而附加的限制条件,李X应属为获得较低折扣而自愿选择不得退改签的机票,故应受退改签规则之约束。同时,李X系为他人购买机票,其在填写相应乘机人信息时应更加谨慎,现依据查明事实,显示系李X在手动将乘机人姓名由李X改为李XX后,并未核查乘机人身份证信息即提交订单且最终出票成功导致无法全额退还购票款,现李X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联合公司或XX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事由导致上述情形发生,据此,该院对李X要求XX公司、联合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现因联合公司同意退还李X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共计50元,该院对此不持异议,由此,对李X超出上述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各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辩主张,该院并非忽视或默认,而是该部分诉辩主张并不影响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故对该部分诉辩主张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联合公司退还李X机杨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共计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李X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还有当事人在本院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李X在XX公司经营的去哪儿网上为他人购买案涉联合公司特价机票时,应了解联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在填写输入乘机人相应身份信息时更应谨慎注意,但由于李X下单购票时未核查乘机人的身份证信息,导致所购机票的身份证号码与乘机人不一致,乘机人无法使用登机。此结果的出现,完全是由于李X疏忽大意过失造成的,本案审理中李X对此亦无异议。
根据联合公司官网上旅客须知中明确载明的内容,案涉特价机票不允许变更,不允许退票,仅限退还已经代为实际征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并规定旅客使用正确姓名预定客票,在不更换证件类型的情况下,证件号码错误在三位(含)以内,允许将错误的证件号码修改为正确的证件号码。李X对联合公司该规定理应知晓。本案中,李X意欲修改所购机票的身份证号码远在三位以上,显然不符合联合公司的上述规定,联合公司据此拒绝李X修改身份证号码的要求并无不妥。现李X将出票后欲更改身份证号码未果的后果,归责于联合公司,让联合公司承担因其本人不应该出现的过失所导致的损失,于理不符,于法无据,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李X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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