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被“困”在婚姻里,你该怎么办?
最近在关注的一个文艺又理性的公众号里看到一篇名为,“那个“死”在婚姻里的女人,活过来了”的文章。文章里的女主角名叫苏敏,一个被婚姻困在半生的女人,在56岁那年,她决定出逃,为自己活一次,用她的话说:她是在逃命。
坦白说,我平时很少吃瓜,但是既然能被我喜爱的公众号写出来,那肯定是有原因的,所以我又百度自行吃满吃全这个瓜。
2020年 11月,56岁的苏敏因为一个“抛夫弃家独自开车自驾游”的视频爆红网络平台,网友之所以对她备受关注,是因为她说独自出游是由于“婚姻三十年,活得太过压抑,丝毫没有感受到幸福”。
婚姻本该是幸福美满的;
是可以在清晨或黄昏后一起骑着自行车嘻嘻哈哈的;
但苏敏的婚姻乏善可陈:
跟丈夫只见过两面就结婚,没什么感情基础,婚后她跟大多数传统女性一样,生下孩子后她一边工作,一边照顾家庭。
她的婚姻,和大多数中国女人的婚姻一样,充满窒息感:不被尊重,更不被疼惜;她生儿育女,任劳任怨;总是在忙,很少又坐下来的时候,就是这样的谨小慎微,还会招来丈夫的拳打脚踢;她哭过,自杀过,都没有成功,活脱脱地被PUA着,终于在小外孙上学后,自驾游览了祖国的大好河山。
苏敏是勇敢的,可是那些仍然被困在婚姻里的女人,如果婚姻生活已经成为一种枷锁,除了像苏敏一样勇敢地出逃一次,该怎样拿起法律武器拯救自己呢?
当然,作为律师,并不是鼓吹大家动不动就去离婚,仅为吃瓜群众普法,作一些力所能及且专业的事情,律师也是为吃瓜群众操碎了心啊!!!
以下为本篇的主题: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
(1)协议离婚。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渡过30日的离婚冷静期,就可以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带的材料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诉讼离婚。
我国诉讼离婚适用于以下几类情形:①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②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③夫妻双方虽然都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等问题达成协议,但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④虽进行婚姻登记但登记的地点并不在中国内地的。
针对协议离婚,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好,在规律规定的时间内去办理就可以;但是对于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界限。
但是感情破裂是个主观概念,在甲眼里男人打了女人一巴掌就算感情破裂,在乙眼里男人羞辱女人就算感情破裂,法院又该如何认定呢?别急……
2021年6月9日,最高审判参考发布了“诉讼离婚,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以下为正文,请各位吃瓜群众细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何才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法院对待离婚诉讼的裁判依据来说,唯一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其中,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四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国家对“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认定标准。
另外,针对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则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此外,民法典新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一)因胁迫结婚的;(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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