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牌有你的一半,也得有我的一半
前段时间,无意间看到一个离婚及财产分割案件,案件中被告郑某某要求平分原告刘某某此前在国际国内残疾人运动会获得的奖牌,原审以及二审法院一致认为 奖牌系刘某某个人取得的荣誉象征,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我想,好多人的想法跟郑某某一样,觉得既然结婚了,那她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
想啥呢?还是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也规定了
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回归到上述案例,原审法官和二审法官一致认为奖牌系刘某某个人取得的荣誉象征,也就是上述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五)条中的“其他应当归乙方的财产”。
关于遗嘱或者赠与这部分,我想大家最关心的就是房屋了,在房价居高不下的今天,房子几乎成为了每个家庭中最值钱的财产,夫妻离婚时所产生的财产纠纷也往往因为房子。对此,解释一也进行了相应规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在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夫妻双方买房出资的,该部分出资款应当属于对其子女的赠与,因此在分割财产时,法院会将这部分出资款认定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在买房时,一方父母明确表示出资是赠与夫妻两的,法院才会将该部分出资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在婚后,一方父母为夫妻双方买房出资的,有约从约,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该部分出资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解释(一)进一步规定了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时基于物本身的自然属性产生的收益,母鸡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树长出的果子,土地自然生长的粮食、草、树木等植物;法定孳息时基于法律关系的产生收益,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房屋出租的租金等。
自然增值是在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说白了,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这部分个人财产不用再花钱就能直接产生的价值。比如小甲在婚前全款买的房,婚后房价上涨,上涨的这部分属于自然增值,也就属于个人财产。
同时,民法典也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细化规定: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这个不必多说,夫妻双方在整个婚姻过程中所获得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都应当计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夫妻双方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投资活动所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婚后的共同收入,因为即使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投资活动,那另一方肯定要承担起照顾家庭的责任,所以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经营的收益,举个例子
王先生在结婚前有公司股权,结婚后公司在继续经营,那么婚后王先生所获得的股东分红和股权的增值,也即法条中的“经营的收益”,因此就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比如稿费、版权费、专利使用费等知识产权收益都属于夫妻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也就是说,即使夫妻离婚时,相应的收益还没有取得,但是依据现时的状况已经确定可以取得,比如书稿已经交付出版但还没有支付稿酬的,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细心的群众也发现和此条规定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三)条是相互补充的两个条款,也就是说: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只赠予夫妻一方的,那么该财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而不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兜底条款“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解释一也做了具体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比如,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很多人会把本条中投资取得的收益与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相混淆,比如跟用个人财产购买基金获得的收益,应当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具体实践中,法官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3)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政府或者企业获得的福利或补偿,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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