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荣杰律师网

西安韩荣杰律师 全天候专业贴心的法律服务 18991243363 百度一下 你就知道

IP属地:陕西

韩荣杰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991243363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借名买房”,那些你不知道的法律风险!

发布者:韩荣杰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 |276人看过举报


    现实生活中,房子是个人的重要资产,很多人因为各种原因以委托之名义或者代持的名义购房,房子登记在他人名下,总会存在各种法律风险。



   案例:2009年,王某与李某达成委托购房协议,约定由王某出资,李某代为购买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幢*单元*层的*号房,房屋所有权归王某所有,在房屋符合过户条件时应及时过户到王某名下

2009年4月15日,李某按约定向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上述房屋,房屋总价261514元,王某支付了首付款81514元,剩余180000元以李某名义办理了按揭贷款,并由王某一直偿还。现如今,李某迟迟不能为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王某一再督促,未果。

    律师答疑:上述纠纷系因借名买房而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会根据借名买房的约定,购房款的支付,购房票据,产权证的持有及房屋的占有使用等情况综合判断该借名买房协议是否成立其次,考虑该借名买房协议的有效性。涉案房屋性质的不同(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或者商品用房),将会直接影响借名买房协议的有效性。

具体而言,如果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该协议亦属于无效协议。

如果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方名义购买商品用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他方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事实上,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证明责任:涉及到借名买房纠纷,一般应当具有书面借名协议以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在无书面借名协议的情况下,应当由主张借名买房关系存在的一方对房屋的出资情况、占有使用受益情况主、购房票据及房屋权属证书的持有情况、借名购房有无合理解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律师提醒公众在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时,应当及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若一方未及时按照协议之规定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延迟履行产生的损失,以及因对方违约而产生的全部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以全面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韩荣杰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6101201310152928,电话:18991243363


 擅长法律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纠纷、工伤赔偿、公司治理、各类合同纠纷、民间债务纠纷、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具有证券投资分析师资格,资格证号S0260111070432,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三级)资格。

先后与苏泊尔、红双喜、剑南春、小天鹅、巴黎春天、长春一东、2068香辣虾、小竹签、拼多多等全国著名品牌建立合作关系,代理上述公司商标维权工作。

至今担任数十家大型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陕西 西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991243363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07074

  • 昨日访问量

    7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韩荣杰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