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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维权指南!

发布者:韩荣杰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418人看过举报

网络侵权维权指南!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不断发展,网络侵权案件层出不穷,侵犯了诸多权利人的各项合法权益,那么,被侵权人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一、明确网络侵权的具体界定。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是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

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的相同点:二者本质上是一致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的区别:主要表现为网络侵权的跨域性、广泛性,网络侵权极有可能跨国度,跨知识领域,加大了证据保全的难度,进而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权利人的救济途径。

首先,确定侵权人,及时保存侵权人侵权的证据,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及时止损;

其次,权利人如果认为证据可能会灭失或者损坏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保留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最后,人民法院准予诉前证据保全之后,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启动诉讼程序。

三、了解侵权责任划分的基准。

1、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只要有证据证明侵权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的责任:侵权人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具有下列因素,人民法院将综合下列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人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且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较大;

(三)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

(四)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较大但未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与案件相关的其他因素。

四、管辖法院的确定。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以及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注意:律师认为,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公众更应当尊重、保护他人的各项权利,营造一个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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