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荣杰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发布者:韩荣杰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5日|分类:人身损害 |884人看过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问题:某顾客在饭店吃饭时不慎滑倒,发生损害,饭店的经营者是否应当赔偿?

答:饭店的经营者是否赔偿,需要综合考虑该经营者是否已经在其自己或者有责任的范围内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义务,以及消费者对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等。

具体而言,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必须明确的是,经营者承担责任的前提在于其有提供安全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该义务应当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而不能将安全保障义务扩大至有损害即应赔偿。

因此,法院在裁判时,会具体考量该经营者是否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对设施设备的放置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以及伤者在此次损害中有无过错等因素,并非只要有损害的发生,即认定经营者承担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