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知名的“网名”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
答: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可以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和名称权。
韩律师认为,“网名”也逐渐演变成个人身份的象征,对“网名”的诋毁势必会影响到个人形象的展示。公众在遇到他人侵犯自己“网名”的行为时,应当学会积极、及时的抵制这种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韩荣杰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6101201310152928,电话:18991243363。
擅长法律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纠纷、工伤赔偿、公司治理、各类合同纠纷、民间债务纠纷、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具有证券投资分析师资格,资格证号S0260111070432,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三级)资格。
先后与苏泊尔、红双喜、剑南春、小天鹅、巴黎春天、长春一东、2068香辣虾、小竹签、拼多多等全国著名品牌建立合作关系,代理上述公司商标维权工作。
至今担任数十家大型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