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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特征、指纹、航班行程是否属于个人信息?

发布者:韩荣杰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324人看过举报

问:人脸特征、指纹、航班行程是否属于个人信息?


答:生物识别信息、行踪信息等均属于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韩律师认为,当今社会中,侵权行为已经愈演愈烈,每一位公众在面对侵权时,都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一个良好的权利氛围。

 

韩荣杰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6101201310152928,电话:18991243363。

 擅长法律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纠纷、工伤赔偿、公司治理、各类合同纠纷、民间债务纠纷、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具有证券投资分析师资格,资格证号S0260111070432,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三级)资格。

先后与苏泊尔、红双喜、剑南春、小天鹅、巴黎春天、长春一东、2068香辣虾、小竹签、拼多多等全国著名品牌建立合作关系,代理上述公司商标维权工作。

至今担任数十家大型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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