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沈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
被告2。
被告某厂。
法定代表人:被告1。
原告为与被告1、被告2、被告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1、被告2立即返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某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厂的法定代表人被告1、被告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某日,被告1、被告2由被告某厂担保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上述借款事实,同时约定借款转入被告1指定银行账户、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按季付利息等内容。同日,原告按约将借款400000元转入指定银行账户。借款后,被告1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2018年某日止。剩余借款本金350000元及相应利息两被告至今未付,被告某厂亦未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1、被告2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告某厂负连带责任。被告某厂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1、被告2追偿。
沈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