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荣,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等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某某及辩护人沈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某某等经事先商量,利用红包群以“某”的方式开设赌博场头,被告人某某占0.5份份子,招揽多人参赌,后赌场开设15余天,后因为股份分配等原因停了近二十天,后又重新合伙,约定被告人某某占1份份子。赌场共开设40余天,共抽头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某某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等以营利为目的,相互或与人结伙,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退缴了违法所得,系初犯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并酌情对被告人某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工具及其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某某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及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沈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