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荣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9日 16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朱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荣,浙江星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XX。
原告朱XX与被告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6625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全部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荣、周XX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沈XX曾向原告朱XX购买袖套。截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6625元,有销售清单、货物托运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为凭。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朱XX货款136625元及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