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荣律师
沈荣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浙江-台州专职律师执业18年
执业年限18
13575804008

服务地区:浙江

咨询我
09:00-21:59

办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为原告争取各项损失赔偿

发布者:沈荣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19日 627人看过 举报

2026-01-19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荣,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保险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被告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立即赔偿给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80146.67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予以赔偿;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荣,被告,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2020年日凌晨,被告驾驶轿车与原告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在机动车道内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被告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受害人伤情: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16天。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原告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能缺损),与本次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评定为人体损伤九级伤残。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鉴定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二级残疾;2.评定其护理期为从受伤之日起至残疾评定前一日止(即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营养期120日;3.护理依赖: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

四、保险合同情况: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五、医疗费:经审核,原告合理的医疗费为152974.57元。

六、误工费:本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的异议有理,应予采纳,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七、定残前护理费:结合原告的伤情、治疗与恢复情况及当地司法实践,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依法确定为47871元(197元/天×243天)。

八、定残后护理费: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原告的年龄、伤情、治疗与恢复情况及当地司法实践,对原告定残后的护理期限暂计2年(自2021年1月18日至2023年1月17日止),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依法确定为143810元(197元/天×365天/年×2年)。

九、交通费:结合原告就医的时间、地点、次数及当地司法实践,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酌情确定为2000元。

十、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起诉主张3480元(30元/天×116天)。

十一、营养费:原告起诉主张3000元。结合原告的伤情及当地司法实践,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依法予以确认。

十二、残疾赔偿金:结合原告的伤情及当地的司法实践,对原告主张的该项费用依法确定为674873.36元(52397元/年×14年×92%)。

十三、残疾辅助器具费:原告起诉主张860元支持。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认为,结合原告的伤情、事故双方过错程度及当地司法实践,该项费用确定为36800元。

十五、财产损失:该项损失确定为3450元。

十六、鉴定费:原告起诉主张5100元对原告主张的鉴定费用依法予以确认。

上述第五项至第十六项合计1074218.93元。

十七、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被告已垫付14938.82元,被告保险公司已垫付10000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号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即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22000元。原告交强险外的损失952218.93元,结合事故各方过错程度,由被告赔偿761775.14元(952218.93元×80%)。该款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直接理赔。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22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761775.14元,共883775.14元(含已支付的10000元)。鉴于被告已垫付14938.82元,待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时,其中14938.82元直接支付给被告,余款858836.32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沈荣律师,男,1976年出生。本人199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曾在某基层法院工作八年,在某集团公司从事二年法务工作,现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9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离婚
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
1331020********92 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