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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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陈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沈荣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1日 1927人看过 举报

2022-08-11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朱XX,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1986年6月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浙江黄岩XX模具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XXXX路。

法定代表人:许XX,该公司经理。

原告朱XX为与被告陈XX、浙江黄岩XX模具厂(以下简称XX模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被告陈XX,被告天工模具厂的法定代表人许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要求被告陈XX偿还原告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XX模具厂对上述债务负1/2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陈XX向原告借款共计150万元,被告为此出具借条二张,被告XX模具厂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盖章。借条出具后,被告陈XX已支付利息至2020年7月31日,后未再还本付息。

XX答辩称:借款是事实,利息计算以银行转账为准。希望原告免一些利息。

XX模具厂答辩称:借款是事实,现在经济困难,无力还款。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交了借条、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3日、2012年8月22日,被告陈XX分别向原告借款100万元、50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条二份,约定月利率为2%,按季付息。被告XX模具厂在担保人处盖章确认。借款后,被告陈XX按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利息至2020年7月31日,剩余借款本息至今未予清偿。XX模具厂亦未承担保证责任。

另查明,被告XX模具厂于2015年进行工商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由陈XX变更为陈XX

本院认为:陈XX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1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为凭,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借款后,被告陈XX未及时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已经超过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现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按LPR的四倍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尊重。另,被告XX模具厂虽在担保人处盖章,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陈XX在案涉借条上加盖XX模具厂的公章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原告对上述文件应当进行审查而未进行审查,亦存在过错。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综合考虑全案实际情况,可由XX模具厂就案涉借款在陈XX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内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XX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浙江黄岩XX模具厂对被告陈XX不能清偿部分负1/2的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朱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90元,减半收取10995元,由被告陈XX负担(被告浙江黄岩XX模具厂对其中5497.50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沈荣律师,男,1976年出生。本人199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曾在某基层法院工作八年,在某集团公司从事二年法务工作,现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9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离婚
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
1331020********92 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