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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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XX与荣X、杜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高尚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兰XX与被告荣X、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XX的委托代理人高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被告杜XX经本院邮寄送达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XX诉称,2015年1月19日被告荣X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2月19日,所接款项的汇款账号为被告杜XX账号,逾期还款按照借款本息总额每日百分之一计算违约滞纳金。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借款,现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无果,诉讼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依法判令被告荣X、杜XX偿还借款50万元及自2015年2月20日至2017年1月18日的利息229479元,合计729479元,并自2017年1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荣X、杜XX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荣X和杜XX系夫妻,荣X与原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19日,被告荣X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以现金方式付款2万元,以银行转账形式将48万元借款转账至被告杜XX的建设银行账户,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未约定借款期间利息。逾期还款按照借款本息总额每日百分之一计算违约滞纳金。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金50万元、2015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利息229479元,合计729479元,并自2017年1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现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催要,两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讼来院。
另查明,被告荣X、杜XX系夫妻关系,目前婚姻关系仍然存续。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原件一份;银行打款交易单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打款交易单及原告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荣X、杜XX之间的借款关系,且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荣X、杜XX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之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借款。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
诉讼,是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荣X、杜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兰XX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229479元合计729479元及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5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息24%计算的利息。
被告逾期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95元,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尚,男,青岛即墨人,毕业于山东财经大学法学系,法学学士学位,现为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办理了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220********0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人身损害、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