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尚律师
高尚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青岛执业1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青岛XX公司与鲁X、孙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高尚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青岛XX公司与被告鲁X、孙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X、孙X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鞋底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26000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被告鲁X、孙X无书面答辩意见亦无口头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鲁X与孙X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皮鞋厂并从原告处购买鞋底。2014年12月31日原被告进行结算,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52000元。之后,被告分三次共向原告支付货款26000元,均记录在欠条上。因余款26000元未付,原告诉至本院。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交欠条一份、即墨市婚姻登记处查询结果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关系成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足以证明原告已交付货物,二被告应向原告及时、足额支付货款。被告鲁X、孙X系夫妻关系,且欠款事实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因二被告怠于履行支付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亦应承担。被告鲁X、孙X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HYPERLINK"javascript:SLC(21651,206)"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鲁X、孙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XX公司货款26000元,并承担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HYPERLINK"javascript:SLC(183386,253)"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鲁X、孙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尚,男,青岛即墨人,毕业于山东财经大学法学系,法学学士学位,现为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办理了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220********0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人身损害、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