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尚律师
高尚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青岛执业1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蓝XX、蓝XX等与邱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高尚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蓝XX、蓝XX、蓝XX与被告邱XX、青岛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承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高X与被告邱XX、中国XX公司委托代理人丁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岛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XX等诉称,2018年8月23日17时30分许,受害人刘X骑两轮电动车在即墨区路口处与被告邱XX驾驶的鲁B×××××号车辆相撞,致刘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查明,被告青岛XX公司系鲁B×××××号车辆所有人,鲁B×××××号车辆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蓝XX与受害人刘X婚后育有子女两人,分别是原告蓝XX、蓝XX。因三被告没有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原告现具状起诉,望贵院判如所诉。
被告邱XX辩称,认可发生交通事故这一事实,要求依法处理。垫付款项20000元。该车辆是我自己的,挂靠在青岛XX公司名下。
被告青岛XX公司无答辩。
被告中国XX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对事故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车辆驾驶员驾驶证被吊销应视为无驾驶证,仅有交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垫付款项。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3日17时30分许,受害人刘X骑两轮电动车在青岛市即墨XX处与邱XX驾驶的鲁B×××××号车辆发生相撞(准驾车型A2型机动车,有效期止2014年1月23日,当前状态吊销),致刘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支出抢救费1115.4元。鲁B×××××号车辆系邱XX所有,挂靠在被告青岛XX公司名下。原告蓝XX系受害人刘X之夫,蓝XX、蓝XX系受害人刘X之子女。案经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邱XX、刘X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为此三原告具状来院。其具体的诉讼请求为:医疗费1115.4元、死亡赔偿金387280元(19364元/年×20年)、丧葬费31851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2457元(117元/天×7人×3天)、精神抚慰金8692元、交通费500元、车损500元,主张336161.4元。
受害人刘X于1963年7月25日出生。
受害人刘X的电动车经保险公司定损为500元。
三原告未能提交交通费单据,主张交通费500元。
事故发生期间涉案车辆鲁B×××××号在被告中国XX公司仅投保交强险。
上述案件事实,有当事人当庭所做陈述、原告提交交通事故证明书一份、死亡证明等在案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该道路交通事故已经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进行确认,邱XX、刘X各负事故同等责任。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对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由于肇事车辆挂靠在青岛XX公司名下,应对邱XX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精神抚慰金过高,本院酌情支持4000元为宜;其他诉讼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损失经本院核定为:医疗费1115.4元、死亡赔偿金387280元(19364元/年×20年)、丧葬费31851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857.87元(88.47元/天×7人×3天)、精神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500元、车损500元,共计427104.27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赔偿三原告111615.4元(1115.4元+110000元+500元),余款315488.87元,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邱XX赔偿三原告157744.43元(315488.87元×50%)。被告邱XX垫付款项应予抵减。综上,被告中国XX公司赔偿三原告111615.4元,邱XX赔偿三原告157744.43元。被告青岛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三原告蓝XX、蓝XX、蓝XX经济损失青岛XX公司111615.4元(由中国XX公司将案款汇至蓝XX在中国XX开户卡号为62×××42中)。
二、被告邱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三原告蓝XX、蓝XX、蓝XX经济损失青岛XX公司157744.43元(由邱XX将案款汇至蓝XX在中国XX开户卡号为62×××42中)。
三、被告青岛XX公司对被告邱XX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三原告蓝XX、蓝XX、蓝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2元,减半收取3171元,由三原告蓝XX、蓝XX、蓝XX承担630元,被告中国XX公司承担1053元(由中国XX公司将该款项汇至蓝XX在中国XX开户卡号为62×××42中),被告邱XX承担1488元(由邱XX将该款项汇至蓝XX在中国XX开户卡号为62×××42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尚,男,青岛即墨人,毕业于山东财经大学法学系,法学学士学位,现为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办理了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220********0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人身损害、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