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请求法院降低。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根据案情,酌情降低了违约金。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与太某公司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合法有效。《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含分期竣工的情况)的,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0.3‰的违约金。”合同约定的申请竣工验收日期为2014年11月27日,但太某公司至2018年5月4日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其违约事实明显。关于违约金的具体金额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本案中,法院考虑到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地铁围蔽施工的影响、合同的履行瑕疵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并结合案涉工程标准工期为1385天,合同约定的两年施工工期存在不合理性等,酌情确定太某公司超期竣工599天。关于土地出让金的确定问题,太某公司提交的契税完税凭证、契税支票账户存入凭条及《收费缴费通知书》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土地出让金为49343720元。故法院判令太某公司应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支付违约金8867066.48元(14803.116元×5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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