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由原告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公司认为自己的利益受损害了,理由是自己全资子公司的房子被他人收走了租金和管理费,自己没收到。但法院认为,即使是自己的全资子公司,但公司的人格是独立的,子公司的财产是子公司自己的,不是股东的,原告股东无法证明自己权益受侵犯,最终败诉。
判决书节选:
关于百某公司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的问题。本案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本质上仍然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故应查明被诉侵权客体是否为百某公司所属。而本案所诉的侵权行为指向的是将华某公司所属的案涉物业委托给戎某公司进行管理,戎某公司由此收取了商场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收益770万元。本院认为,公司法上,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而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则是例外情形。本案中,案涉物业的产权人为华某公司,其虽然为百某公司全资控股公司,但华某公司作为公司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和财产权。百某公司尚未有证据证实与华某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时,该行为的侵权客体更直接体现为华某公司。如果确有证据证实他人侵犯华某公司合法权益,给华某公司造成损失的,也应由华某公司的股东即百某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书面请求华某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华某公司的监事可代表该公司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
因此,百某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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