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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受让股权后发现隐瞒巨额债务,能起诉撤销股东登记吗?

2021-06-08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477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受欺诈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如双方已达成一致协议撤销该合同,则此时如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变更回登记,仍会有对之前债务承担责任的风险,故通过法院判决变更登记的方式来恢复之前的登记是最好的方式。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应支持吴某要求撤销《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并办理恢复工商登记的诉讼请求。根据各方诉辩及陈述意见来看,各方当事人对于201979日莫某(甲方)与吴某(乙方)、长某公司(丙方)签订的《关于撤销<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协议》的效力问题没有争议。既然没有争议,那么犹如一审法院认定的:“本可自行协议撤销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无须通过法院裁判。”的方式解决本案的纠纷,而非通过诉讼。但本院通过二审审理认为,吴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理由如下:

首先,莫某确认2018917日与吴某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时隐瞒了长某公司对浙江国某公司的巨额债务。

其次,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所载明的长某公司的公开信息来看,吴某作为长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81215日已因莫某隐瞒的巨额债务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即莫某隐瞒巨额债务的行为已直接给吴某带来了实质性的影响。

第三,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来看,吴某若要将涉案股份转移登记至莫某名下,必须通过股权转让合同的方式进行。由于股权转让登记与撤销股权转让登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因此若吴某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涉案股权转让给莫某,那么吴某作为原股东对于长某公司之前的债务依然负有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也即无法直接通过直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方式,排除吴某潜在的负债风险。

第四,吴某在受让莫某持有的长某公司股权时,没有尽到审慎义务,对涉案公司的经营及债务情况进行调查,客观上存在一定过错。但鉴于该过错不足以导致由吴某承担长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之前债务的风险,且吴某已在二审中明确承诺自愿承担接手经营长某公司后的债务。

故基于上述理由,本院对于吴某要求撤销2018917日与莫某签订的《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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