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东间签订协议追加项目投资,有人违约能拒绝支付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按照协议的约定,如有股东违反协议约定使用投资款,导致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混同,货项目管理混乱,则其他股东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继续出资。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某股东拒绝支付剩余10万元出资款有合法理由。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曾某是否应当继续履行10万元出资义务的问题。《合作协议书》第三条虽然约定袁某与曾某各以现金方式投资140万元,该140万元是用于双方投资项目君某大厦第二基地建设、运营等,但没有明确约定提供140万元投资的具体时间,在乐某公司经营过程中,袁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未按照《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的约定执行,没有将双方投资款设立专户管理,而是直接用其个人银行账户及微信管理公司财务,导致乐某公司的财产与其个人财产混同,且不能提供双方投资款全部支出的银行流水、微信记录及相关财务报告。鉴于袁某存在上列违约行为,使曾某对继续投入资金感到不安,曾某拒绝履行余下10万元的出资义务,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