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同居分手后仅凭转账记录能起诉还款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必须要结合其他的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等。如光有转账记录一般不会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分手后男方仅凭转账流水起诉女方还款,女方抗辩称双方同居期间财产混同,有多笔转账往来,最终法院认定双方间不存在借贷关系,驳回了男方的诉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仍然是陈男和梅女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陈男主张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本院对陈男的主张不予支持,具体分析如下:一、陈男提交的银行流水仅能证明双方之间有款项往来,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双方之间互有大小额不等的多笔款项往来,从款项往来的数额和时间来看,无明显的借款和还款规律,梅女向陈男部分转账更早于陈男转账时间。双方均确认款项往来期间,双方处于恋爱同居关系,不排除双方之间存在赠与、财产混同、共同支出的可能性。二、从往来转账款项的备注来看,陈男对部分往来款项备注了明确的用途,而涉案的多笔往来款项却无一备注为借款,不符合陈男作为一名商业人士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习惯。三、陈男所举证的其向他人借款以及代收员工股金的事实与本案无关。四、从本案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邮件往来来看,陈男是在双方同居关系破裂、起诉前后才向梅女就涉案款项提出要求,并无证据证明陈男在之前曾向梅女主张还款。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判决驳回陈男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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