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可以,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的妻子知道且同意此债务,认定为非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书节选:
关于常某对涉案借款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鉴于(1)《房屋买卖合同》“出卖方”、借据“借款人”处仅有陈某签名,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无法推断出常某与甘某对涉案借款达成合意;(2)现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借款常某曾经使用过,亦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借款用于陈某与常某夫妻共同生活;(3)根据最z高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最新答复精神,本案借款金额较大,明显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甘某负有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但甘某未能提供以上证据。综上,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日常生活经验,法院对涉案借款确认为非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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